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55********,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丈夫王某某到临泉县**路,李某某经营的“一吉生活超市”收废品,张某某随手将货架上一塑料袋的香烟盗走,内有中华香烟4条、软中华香烟2条、雄狮香烟1条。后去康奈皮鞋店收废品时将香烟放置在店内。李某某声张案发。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11.48元。案发后香烟已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张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强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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