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20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凤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在凤台县**镇永辉超市东门“**”童装店,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翻门缝的方式进入店内,未盗窃到财物。
2.2020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在凤台县**镇苏果超市后面“**”育婴店,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翻门缝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1000元现金。
3.2020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在凤台县**镇永辉超市西门“**”奶茶店,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破坏玻璃窗的方式进入店内,未盗窃到财物。
4.2020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在凤台县**镇永辉超市西门“**”蛋糕店,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开门进入店内,盗窃290元现金。
5.2020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在凤台县**镇永辉超市西门“**”海鲜便利店,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开门进入店内,未盗窃到财物。
6.2020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在凤台县**镇永辉超市西门“**料理店”,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钻门缝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27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39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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