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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镇**园区内(户籍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至8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在固镇县城关镇东方雅苑小区南门西侧的**蔬果超市内,盗窃洗发水、奶粉等物品。2019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张某某对其涉嫌多起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及被告人主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

2.​ 证人陈某甲证言;

3.​ 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 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 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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