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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73********,汉族,不识字,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家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何芹、被害单位**实业(天长)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实业(天长)有限公司担任捻丝工上夜班的工作便利,多次窃得车间厚直管上的涤纶丝,价值6154元,由其同事孙某某(已判决)带出厂区销售,得赃款4923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陶某某、毛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5.检查、辨认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张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忠翠

                             

                              2020628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家园****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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