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18〕2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雷猛),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身份证号码34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经开区**镇**村**郢**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7年2月16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郑某某(均另处)驾驶皖CN****轿车至定远县吴圩镇吴圩村大荒地组盗窃许某某家土鸡7只。经鉴定,价值539元。
二、2018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郑某某驾驶白色皖CN****的小轿车至定远县吴圩镇吴圩村西头组盗窃孙某某家土鸡6只。经鉴定,价值457元。
三、2018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郑某某驾驶白色皖CN****的小轿车至定远县吴圩镇吴圩村西头组盗窃吴某甲家土鸡6只。经鉴定,价值457元。
四、2018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郑某某驾驶白色皖CN****的小轿车至定远县吴圩镇吴圩村小荒地组吴某乙家盗窃土鸡5只。经鉴定,价值385元。
五、2018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郑某某驾驶白色皖CN****的小轿车至定远县吴圩镇吴圩村小荒地组盗窃朱某某家土鸡9只。经鉴定,价值693元。
六、2017年5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郑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定远县朱湾镇宋岗村后门组盗窃宋某某家土鸡2只。经鉴定,价值110元。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丙、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孙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朱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6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铠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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