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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张庆军,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循环经济园区**居委会****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花旗新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6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1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抓获,同月11日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庆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庆军伙同韩国安(已判决)、李士京(已判决)、唐德双(已判决)先后五次到颍上县和寿县乡镇,偷盗八头牛、两只羊,价值24350元。

1.2011年6月14日夜,张庆军伙同韩国安、李士京、唐德双到颍上县垂岗乡杨圩村,盗走尹某某家水牛一头,经鉴定价值3600元;

2.2012年8月13日凌晨,张庆军伙同韩国安、李士京、唐德双到颍上县王岗村,盗走郑某某家牛一头,经鉴定价值2500元;现场宰杀并盗走羊两只,经鉴定价值650元;

3.2012年8月17日凌晨,张庆军伙同韩国安、李士京、唐德双到寿县迎河镇大店村,盗走李某某家黄牛两头,经鉴定价值7000元;

4.2012年9月4日,张庆军伙同韩国安、李士京、唐德双到颍上县刘集乡堤南村,通过从后墙打洞的方式进入陈某甲家牛圈,盗走黄牛两头,经鉴定价值5000元;

5.2012年11月15日,张庆军伙同韩国安、李士京、唐德双到颍上县王岗镇新安村,通过从后墙打洞的方式进入陈某乙家牛圈,盗走黄牛两头,经鉴定价值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尹某某、郑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唐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庆军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军多次偷盗牛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军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民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庆军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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