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23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至庐江县石头镇**社区**街**家棋牌室门口,将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电瓶车盗走,后放置于家中。次日,左某某(系张某某儿媳)发现该车后告知殷某某,殷某某遂将电瓶车追回。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86元。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了殷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2.证人左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胜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86521****。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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