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谈话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遗漏罪行的情形,我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9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报。本案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黄某某(出生日期:2006年**月**日)、杨某某(出生日期:2004年**月**日)在体育场汇合后商量一起去实施盗窃,在寻找目标的过程中,张某某因其他原因返回体育场,违法行为人黄某某、杨某某至明光市盛唐小区梨三岁烤肉店门前盗窃纪某某摩托车一辆后与张某某在体育场汇合。因纪某某摩托车无车架号、发动机号、码表数,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2020年8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黄某某、杨某某窜至明光市名都汇小区6栋楼下车棚,将汤某某飞鹰牌白色踏板摩托车(车牌皖MH0108)盗走。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6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二辆摩托车均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汤某某被盗摩托车修理费等各类损失103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谅解书、前科资料、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价格认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华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将盗窃的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桂年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明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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