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身份证号码4102231991********,汉族,初中,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小区**室(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肥西县**镇**二期**栋**室,盗取被害人戴某某家中现金2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5日前后,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肥西县**镇**二期**栋**室,盗取被害人韩某某家中老庙黄金足金项链后逃离现场。经肥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涉案项链价格为人民币9440元。
3.2019年11月5日前后,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肥西县**镇**二期**栋**室,盗取被害人程某某家中周大福足金手镯后逃离现场。经肥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涉案手镯价格为人民币11194元。
4.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肥西县**镇**城**栋**室,盗取被害人董某某家中二部小米云端版摄像机后逃离现场。
5.2019年11月前后,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肥西县**镇**城**栋**室,盗取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的老凤祥足金戒指二个、老凤祥足金挂坠生肖狗一个后逃离现场。经肥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涉案戒指、挂坠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165元、1594元、2500元。
6.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城**栋**室,盗取被害人周某某家中中国黄金足金戒指、中国黄金足金项链、中国黄金足金手链、小金猪挂件以及现金2万余元现金,后被小区物业保安发现。经肥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涉案戒指、项链、手链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407元、2622元、3598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肥西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戴某某、韩某某、程某某、董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詹某某、周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韩某某、程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察、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5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伟
检察官助理:严娇娇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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