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二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舒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0年10月16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月28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5月31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7月30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20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8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路中段“**杂货店”门口窃取被害人何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
2020年6月14日凌晨,张某某至**路“**钢材”店门口窃取被害人时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800元。
2020年6月22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小区**幢楼下窃取被害人林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900元。
2020年6月23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街中段“**建材店”窃取被害人周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802元。
2020年6月24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路**菜市场 “**水果店”门口窃取被害人董**的电动三轮车一辆。
2020年6月24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路中段“**办公设备店”门口,窃取被害人汪某某的电动车三轮车电瓶。
2020年6月26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路**KTV大门旁,窃取被害人夏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
2020年6月27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路**公寓,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
2020年6月29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路“**水果店”大门西侧,窃取被害人罗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
2020年6月29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路“**面”店门口,窃取被害人夏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
2020年6月30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菜市场**号门面房门口,窃取被害人胡某某的电动车电瓶。
2020年7月1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路“**批发部”门口,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
2020年7月初某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大门南侧,窃取被害人冯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
2020年7月20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路垃圾中转站门口,窃取被害人马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
2020年7月24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路**公司对面“**有限公司”南侧巷内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
2020年8月1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路“**果业”店门口,窃取被害人袁某某的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702元。
2020年8月4日凌晨,张某某至舒某某**镇**广场**停车场,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60元。
上述部分电瓶经鉴定价值合计740元。
2020年8月7日,张某某被舒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超威”牌电池、“绿源”牌电动车等物证;
2.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方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时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舒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8.舒某某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清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舒某某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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