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于2001年10月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0月解除劳动教养;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4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萧县**乡**工地,盗走390个钢扣件、4捆钢筋(80余斤),后销售给蒋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10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52元。
2.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萧县**乡**工地,盗走300个钢扣件、一台**牌笔记本电脑、一个**数据移动硬盘、两张**体检卡(一张398元,一张498元),将被盗的钢扣件卖给蒋某某。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牌笔记本电脑、**数据移动硬盘、脚手架扣件价值计人民币33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蒋某某、支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付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笔录;
6. 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6.扣押被告人张某某摩托三轮车壹辆,保管于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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