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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住浙江省临安市**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屯溪区康乐路溪霞茶行,以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约200元。

2.2020年6月21日凌晨,张某某来到屯溪区商贸城爱依服服装店,以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在该店收银台抽屉里共盗得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

3.2020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来到屯溪区谢掌柜家茶店,以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将店内一台佳能数码单反相机(内含EF17-40/4LUSM镜头一个、UV镜头一个、相机包一个、32G内存卡)盗走。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该台佳能牌单反相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2020年6月26日凌晨,张某某再次来到该店,以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当日未盗得财物。

4.2020年7月5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来到屯溪区小吃一条街吉阿婆骨汤麻辣烫店,以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约100元、一部蓝色OPPO牌A5手机。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该部蓝色OPPO牌A5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10元。

5.2020年7月5日凌晨3时30分许,张某某来到屯溪区华馨路路22号小嫂子纯手工酸辣粉店,以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一部粉色OPPO牌A5手机。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该部粉色OPPO牌A5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10元。

6.2020年6月至7月初的一天凌晨,张某某来到屯溪区公园路江南布艺店,以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7、8元。

7.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先后三次来到屯溪区商贸城栗里商场楼下东安卤味店,均以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共计盗得人民币约100元。

8.2020年7月1日的凌晨,张某某来到屯溪区商贸城果漾鲜榨果汁店,以钥匙开锁的方式实施盗窃,后因用钥匙开门时钥匙断裂无法打开店门,盗窃未果。

9.2020年7月9日凌晨2时39分许,张某某来到屯溪区商贸城禾服装店,以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一双黑色男士休闲鞋。

10.2020年7月9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来到屯溪区商贸城栗里商场楼下一蔬菜店,以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被店主程松辉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雨伞、鸭舌帽等;

2.户籍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购机票据、发票等书证;

3.被害人叶某某、汪某某、程某某、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7.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佳俊

检察官助理:李雨田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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