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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街**楼,2013年8月21日因盗窃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3月28日因盗窃被安达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8月11日因盗窃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0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被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10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安达市四道街春天百货十一楼楼梯口处,将初某某准备施工用的两捆4平方米的电线盗走,价值人民币365元。

2、2019年12月6日下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安达市四道街春天百货十一楼楼梯口处,盗走初某某准备施工用的两捆6平方米的电线,价值人民币640元。

3、2019年12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安达市四道街春天百货十一楼缓台处,将初某某准备安装牌匾灯的四芯电缆线用钳子剪断盗走三十米,价值17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将盗得的物品卖掉得赃款438元。

2019年12月9日安达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春天百货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马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诉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春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某某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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