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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灵台县**镇**村**社**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前后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宝鸡市陈仓区**镇**小区**号楼**单元,采取破坏地下室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家地下室,盗窃53℃贵州飞天茅台酒2瓶、西凤酒6年陈酿1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5350元。

2、2019年12月26日前后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宝鸡市陈仓区**镇**小区**号楼**单元,采取破坏地下室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家地下室,盗窃西诺牌保温杯一个。经鉴定,价值289元。

3、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宝鸡市陈仓区**镇**小区**号楼**单元,采取破坏地下室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家地下室欲再次盗窃,因被害人黎某某已将价值较高的白酒转移,张某某便将一瓶未开封的西凤酒6年陈酿(无外包装)打开饮用几口后放回原处,并随手拿走苹果袋内苹果一个。

4、2019年12月底的一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宝鸡市陈仓区**镇**小区**号楼**单元,采取破坏地下室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地下室,盗窃西凤酒15年陈酿2瓶、西凤酒6年陈酿2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820元。

5、2019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宝鸡市陈仓区**镇**小区**号楼**单元,采取破坏地下室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地下室,盗窃津一牌电线2盘,经鉴定,价值4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5次,数额共计6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雷某某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鉴定书;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继前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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