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街道**小区**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爬窗进入宿迁市宿城区康堡小区**物业办公室,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抓获归案,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盗现金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24038****)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