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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东营市**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户籍地为东营市垦利区**镇**村,住**村。2011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东营市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西,盗窃李某某电动车电瓶四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04元。

2.2019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到东营市河口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道,盗窃郭某某电动车电瓶四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94元。

3.2019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到东营市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陈某某电动车电瓶四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89元。

4.2019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到东营市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盗窃郎某某电动车电瓶四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42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还失主钱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国

检察官助理张艳丽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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