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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夏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51978********,汉族,小学,群众,司机,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组,住山东省茌平县**乡街一出租屋。2001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1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0时至12时,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夏津县**号**广场、**商城、***商场内,分别盗窃海某某、蔡某甲、李某某、蔡某乙、朱某某手机各一部。当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商场内被抓获到案。涉案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经物价鉴定,涉案手机被盗时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5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商某某、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海某某、蔡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等笔录;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涉案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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