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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70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6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1988年11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6月3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平度市**镇**村集市上,窃取在此处赶集的王某某放在二轮电动车前筐内的手提包一个,内有黑色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该手机已发还给王某某。

2、2020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平度市**镇**集市上,窃取在此处赶集的李某某放在二轮电动车前筐内的手包一个,内有红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该手机已发还给李某某。

3、2020年9月4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平度市**镇**村集市上,窃取在此处赶集的代某某放在电动摩托车踏板处的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50元、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黄金貔貅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6390元。该黄金貔貅吊坠已发还给代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卫红

检察官助理韩飞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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