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4月21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7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寻找盗窃目标,行至济南市历城区**路**号**路南时,发现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富路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驾驶的摩托车停放在远处后,盗窃陶某某的电动三轮摩托车驶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三轮摩托车价格为1104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电动三轮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俊
检察官助理:李津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