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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5********,汉族,中专文化,**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育婴师,住本市槐荫区**庄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9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市中区**社区**区**号楼**单元楼下,将付某某(女,35岁)放在摩托车前工具箱内的一部国行白色X型苹果手机盗走,价值2535元。

同日19时许失主报案,公安人员电话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承认盗窃手机的事实并告知自己住处,等候投案并交还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手机照片等)、证人证言(付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具有自首、赃物追回并发还失主、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6888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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