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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现住泰山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6月1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重新收押,2016年3月7日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7时许,戴着鸭舌帽、口罩、手套并携带两根铁棍骑电动车从泰安赶到莱芜区**镇**村,用铁棍撬开该村张某某家门锁进入其北屋,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后又用同样的手段撬开该村时某某家门锁进入其北屋翻动床铺找寻财物时,被正好回家的时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铁棍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处警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专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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