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淄博市张店区**路五里**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大润发超市对面公交站牌处,窃取路某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93元。
2.2019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公交站牌处,窃取王某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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