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现住址蓬莱市**弄**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在蓬莱市**路**街**小区**停车场**市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19辆、电动车电瓶5组。经鉴定,19辆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19570元,5组电动车电瓶共价值人民币1595元,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21165元。盗窃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路**街**针灸店北侧盗窃任某某一辆蓝色超威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门洞西侧盗窃李某甲紫红色雅迪电动车、宁某某玫红色真爱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该被盗两辆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858元、350元;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学校对面步行街南侧楼梯口盗窃曹某某一辆黑色倍尔捷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商场北门附近盗窃树某某一辆粉红色爱玛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2元;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楼**路**劳务门口盗窃黄某某一辆红色杂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3元;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街**座南门东面楼梯口盗窃郭某甲一辆蓝绿色澳柯玛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楼**路**二店门口东侧盗窃王某甲一辆黄色杂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路**楼**单元楼道内盗窃郭某乙一辆红白相间色澳柯玛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8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楼**路**小区对面**面馆门口盗窃周某某一辆红色捷马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60元;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路**客栈门口盗窃李某乙一辆银黑色宝岛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12元;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美食门口盗窃刘某某一辆黑色小刀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70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路**馆南盗窃沙某某一辆白色立马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22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路蓬莱**中对面**茶庄广告牌下面盗窃史某某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3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KTV车棚盗窃代某某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77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学校对面**茶庄广告牌下面盗窃王某乙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5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学校对面**茶庄广告牌东侧盗窃朱某某一辆黑色立马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9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步行街**网店门口路西盗窃许某某一辆黑色比德文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52元;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学校对面**茶庄广告牌下盗窃李某丙一辆红色澳柯玛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59元;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市场**专业理发店门口盗窃李某丁、门某某电动车电瓶各一组。经鉴定,该被盗两组电动车电瓶分别价值人民币429元、319元;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市场**米线店门口盗窃王某丙爱玛电瓶、荣事达电瓶各一组。经鉴定,该被盗两组电动车电瓶均价值人民币243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蓬莱市**网吧门口盗窃张某甲一组捷安特电瓶。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61元。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任某某、曹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沙某某、史某某、代某某、王某甲、朱某某、许某某、李某甲的电动车已返还失主;盗窃王某乙、张某甲电动车电瓶已返还失主;盗窃李某乙、宁某某电动车,将该两辆被盗的电动车电瓶已返还两失主。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搜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黎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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