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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院**号楼**户,居住地同户籍地。2015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中街小区,先后四次使用锯子盗窃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小区新安装的低压力电缆(4*35型号5芯)40余米(价值人民币3325.6余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中街小区盗窃电缆后准备离开时,被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卫某某、申某某发现,二人扔下3段电缆(约7.5米,价值623.55余元)逃跑。后被告人张某某返回作案现场,将之前扔下的2段电缆(约5米,价值415.7余元)盗走。

作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物销赃,赃物未追回,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电缆仓库提货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申某某、刘某某、华某某的询问笔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卫某某的询问笔录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等;5.鉴定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辨认笔录:证人华某某、申某某、刘某某等辨认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倩

 

2020年10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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