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401021979********,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号楼**单元**号,无业。2000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4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6年4月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1年12月25日因吸毒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1月1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3月1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独自一人窜至太原市小店区**街**大厦某单元某某室,用随身携带的卡片将该户门锁打开,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00元人民币、一部美图M8手机、一条彩金项链(无法鉴定)后离开。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美图M8手机价值5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书、检查、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共计88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谷海霞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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