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平舆县城振兴路北段明都**馒头店,以要买馍为名,趁在店里卖馍的谢某某给其拿馍不注意之机,盗走店里钱箱内的现金46元。
2.2019年7月12日12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平舆县城洪河路“飓风网吧”附近,将被害人姚某某的远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453元。
3.2019年8月1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平舆县城洪河路“宇航宾馆”居民区院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洪都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1862元。
4.2019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平舆县城洪河路“洪河洗浴”店巷子,将被害人彭某某的两轮电动车(已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窃电动车及部分赃款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村委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洪都电车城折旧费收据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及具结书;
3.证人谢某某、徐某甲、安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乙、姚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张某某指认盗窃现场及盗窃物品照片,作案过程视频截图、现场及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素琴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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