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乙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839,汉族,中转毕业,平煤****队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司家属院**号楼**单元****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光明路与园林路交叉口“泥巴小院”饭店内,看到被害人蔡某某放在餐桌上的华为牌畅想9型手机,被告人张某某将手机偷走。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720元。现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六矿北风井澡堂内,看到被害人祁某某放在桌上的苹果牌手机(白色,6S型)在充电,将被害人祁某某的手机拿走,被失主发现后,在其单位领导的劝导下,将手机归还被害人。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500元。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卫东区天宏焦化公司家属院门口的“中国体彩”店内,看到被害人田某某蓝牙桌面音箱(粉色,夏新牌)一个在桌子上放,被告人张某某将该音箱拿走。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音箱价值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扣押决定书、被盗手机、蓝牙音箱照片、收条、发还清单、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祁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蔡某某手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