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839,汉族,中转毕业,平煤**矿**队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司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光明路与园林路交叉口“泥巴小院”饭店内,看到被害人蔡某某放在餐桌上的华为牌畅想9型手机,被告人张某某将手机偷走。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720元。现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六矿北风井澡堂内,看到被害人祁某某放在桌上的苹果牌手机(白色,6S型)在充电,将被害人祁某某的手机拿走,被失主发现后,在其单位领导的劝导下,将手机归还被害人。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500元。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卫东区天宏焦化公司家属院门口的“中国体彩”店内,看到被害人田某某蓝牙桌面音箱(粉色,夏新牌)一个在桌子上放,被告人张某某将该音箱拿走。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音箱价值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扣押决定书、被盗手机、蓝牙音箱照片、收条、发还清单、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祁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蔡某某手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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