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2019年2月28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14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 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于在东莞市东城街道盈锋广场的停车场,偷偷打开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SY****轿车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盗取了车内提包里的现金10000元和一张兴业银行卡后逃离现场。2019于12月17日中午张某某又使用该盗得的银行卡分多次共盗刷了2505元。
2、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世博广场永正图书馆门口对出位置,偷偷打开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SF****轿车车门,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盗取了车内腰包里的现金31000元和一张农村商业银行卡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7日张某某在东莞市东城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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