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至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去到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路**店盗窃店内商品:一、张某某于9月8日盗走一盒六福临门月饼礼盒,价值228元;二、张某某于10月27日盗走一瓶果汁,价值19元;三、张某某于12月7日盗走一瓶果汁,价值19元,一瓶酸奶,价值16元;四、张某某于12月8日盗走两瓶果汁,价值38元,一瓶酸奶,价值16元;五、张某某于12月14日盗走一瓶果汁,价值19元,其在逃离现场时被店员发现抓获,民警到场后在张某某身上起获一瓶果汁、一个红色挎包,起获的物品已发还。

2020年1月15日,被害人蒋某某收到了张某某亲属赔偿的人民币750元,出具了谅解书,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