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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城区**城唯**仓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街**号**座**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街道**村**训练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一辆面包车座位上的一台黑色苹果Iphone11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张某某走到附近一个红绿灯路口处,将该手机关机并取出手机卡扔到路边。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带民警在其家中衣柜内缴获了该被盗手机。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35元。

2020年7月2日,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城**仓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7月17日,被害人陈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海燕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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