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3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村**小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庄**巷**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1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于2007年7月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楼,用竹竿从窗户伸进去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钱包(里面有5070元人民币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在现场南侧一棵榕树旁起获一条一端绑着衣架(衣架上粘有白色海绵胶)的竹竿。经对上述衣架提取物进行DNA检测,STR分型与被告人张某某的STR分型相同。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使用竹竿盗窃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台金色VIVO牌手机(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价格认定)以及手提包里的4500元人民币、一块金色西达牌电子手表(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价格认定)后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在现场东侧窗户外的巷子上起获一条一端绑着衣架(衣架被绳子绑着)的竹竿。经对上述两段绳子提取物进行DNA检测,STR分型与被告人张某某的STR分型相同。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5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的两条竹竿(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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