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镇**村**屯**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我区多次盗窃电动车。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生北坊**号楼下巷子,盗得被害人尹某菊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视频中目标人与被告人张某某是同一人。
二、2018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地塘**号楼下过道,盗得被害人郑某云红色赛鸽牌电动车一辆,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视频中目标人与被告人张某某是同一人。
三、2019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赤岗东约四巷**号门口,盗得被害人方某明白色台邦牌电动车一辆,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视频中目标人与被告人张某某是同一人。
四、2020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地塘西六巷**号一楼天井院子,盗得被害人余某颖黑色正步牌电动车一辆,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视频中目标人与被告人张某某是同一人。
五、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赤岗东约三巷**号一楼房门口,盗得被害人张某森银色爱玛牌小果冻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1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视频中目标人与被告人张某某是同一人。
六、2020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菊树南街**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张某淳黑色电动车一辆,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视频中目标人与被告人张某某是同一人。
七、2020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凤池村一街3巷**号正门左边位置,盗得被害人蔡某州黑色台玲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1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视频中目标人与被告人张某某是同一人。
八、2020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葵蓬西滘大街**号楼下,盗得被害人陈某华灰色小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9元),得手后在逃离过程中被人赃并获。
九、2020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地塘九巷**号楼下,盗得被害人何某华白色金箭牌电动车一辆,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视频中目标人与被告人张某某是同一人。
十、2020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葵蓬风溪村**号楼下楼梯间,盗得被害人李某台玲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2元),得手后在逃离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用于盗窃的套筒、螺丝头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电动车、作案工具、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等书证;
3.证人赵某林、林某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菊、郑某云、方某明、余某颖、张某森、张某淳、蔡某州、何某华、陈某华、李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晶晶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5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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