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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组。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总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路十字路口人行道,趁过马路人多,秘密扒窃被害人梁某某口袋里的一部OPPO 手机( A5PBAMOO型,价值人民币611.2元)。2019年12于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破案后,起回涉案的OPPO A5红色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20年41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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