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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张健,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县**街道***村**大市场**号,住址深圳市福田上沙**村**巷**号楼**房。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7时许,被告人张健来到本市福田区上沙**村,见**巷**号的一楼大门没关,遂进入该栋楼,上到三楼时,发现***房房门未锁,便推门进入房间,趁被害人苏某某熟睡,将被害人放置在床旁凳子上的两部手机盗走。

2020年8月11日12时许,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村**文化广场将被告人张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终止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民警魏某某、刘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健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健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张健的犯罪情节、犯罪次数、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妍茜

                                               检察官助理 张春梅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健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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