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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号**栋1509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购买获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苹果手机ID帐号后,于2020年2月24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永发大道8号雅居乐锦城花锦集小区楼下的凉亭处,利用手机登录以上ID帐号在“NOW直播平台”软件中通过“充金币”、“刷礼物”等方式,秘密窃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零钱、银行卡存款及信用卡透支等合共人民币4051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李某某作出了赔偿,被告人张某某获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台;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手机截图、银行流水等;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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