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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曾某某外出之机,翻墙进入珠海市香洲区**村**号院内,踹门进入被害人曾某某的房间,在房内床上的席下和床边抽屉内盗窃120多元人民币,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滢琳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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