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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街道**村**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中205号背娄人家饭店,盗走被害人何某花店内现金3200元人民币、一包中华硬盒香烟(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0元)和一罐饮料。

2、2020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合汇城广场遇见桃花源音乐餐厅,盗走被害人赖某益店内现金25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黑色上衣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树、王某霞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花、赖某益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图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8.案发现场监控及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102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黑色T恤一件,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视频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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