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凌晨1点左右开摩托车到荔玉高速公路思界南荫出口的在建高速路收费站时,发现有建筑扣件放在建筑工地上,即分两次盗窃了放在建筑工地上用蛇皮袋装的铁扣件三袋。2020年6月30日、7月1日分两次把盗获铁扣件卖给废旧回收点的黄婉悦,获赃款843元。
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所得的铁扣件价值1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扣件(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8.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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