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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犯抢劫罪,1999年4月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黄岭屯高架桥上共同盗窃被害人韦某甲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20元。

2、2019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独自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西新城小区对面路边盗窃被害人覃某某的5个12伏的电动三轮车电瓶。因被盗电瓶信息不全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3、2019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独自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老街大榕树围墙边鱼塘旁盗窃被害人韦某乙的一 辆灰色立马牌电动车。因被盗车辆信息不全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4、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蒋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莲塘村硕大养殖场共同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铁质猪舍栏。被盗铁质猪栏总共2590斤,经鉴定,被盗铁质猪栏价值人民币2072元。

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村**屯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8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前科劣迹的量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利用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雯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光盘二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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