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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平桂区********号。2020年9月9日因盗窃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贺州市八步城区**巷**号民居**号卢某某出租房内,盗窃了卢某某放在桌面红包内的人民币1000元,继续寻找其他物品时被卢某某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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