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9********.,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暂住庆安县客运站北侧胡同宾馆。1999年11月,因盗窃罪被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2年12月,因盗窃被绥化市公安局劳动教养2年,2008年12月,因盗窃罪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万元,2019年2月刑满释放。2020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因盗窃罪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庆安县农商银行东侧平房区居民黄某某家中盗窃,入户后还未实施盗窃即被黄某某抓获,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庆安县公安局,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材料,被害人黄某某询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2008年12月,因盗窃罪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万元,2019年2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忠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庆安县看守所;
2.刑事案卷材料1册;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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