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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021977********,汉族,初中辍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号,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罪,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本市文昌后街文昌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入户盗窃现金、名酒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证明了被害人购买部分被盗物品价格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情况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2.证人赵某某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生活情况。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明了其发现家中被盗并报警的情况。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其未到过案发现场的情况。5.鉴定书,证明了2019年2月11日被盗现场提取DNA与被告人张某某一致的情况。鞋印鉴定书,证明了里城南门街**号案发现场鞋印为被告人张某某左脚鞋印所留的情况。6.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对案发现场勘查,并提取DNA和脚印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英杰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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