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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到徐州市铜山区**镇、安徽省萧县**镇等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他人轮毂、曲轴、切割机等物品。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600元/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7日、1月31日、2月3日、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四次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李某某经营的**汽修厂处,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轮毂5个、曲轴1根、铁壳1个、土狗1条。经称重,被盗轮毂、曲轴合计重320Kg。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12元。

2.2020年2月24日夜,被告人张某某到安徽省萧县**镇**村刘某甲经营的水泥制品厂处,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切割机1台。经称重,被盗切割机重50Kg。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元。

3.2020年2月25日夜,被告人张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马某某经营的钢材厂处,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铁轮2个。经称重,被盗铁轮合计重17.1Kg。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约27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轮毂、切割机等物品(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

3.证人刘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甲、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8.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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