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德阳市区峨眉南路二段与西湖街交汇处的川F6****五菱牌灰色面包车和车上物品韩式汤锅26个、养生杯36个、能量杯31个、牙刷500支、钛金蔷薇刀23套等。4月22日至24日期间,张某某将该车车牌进行更换,并将两侧车窗贴上塑料胶纸。经认定,被盗的部分物品价格共计4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覃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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