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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街***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街***号*栋**号二楼房屋,容留违法行为人陈、张某某、王从事卖淫活动,并与三人约定了卖淫所得分成比例。2020年6月16日晚,民警对该房屋检查时,现场挡获从事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陈、吴某某及王、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盈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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