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7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街**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蒲某某在2016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张某某利用在蒲某某位于本市武侯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等地同居过程中形成的便利条件,先行偷看蒲某某微信和支付宝账号支付密码,后在2018年6月、7月,趁蒲某某不备,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16次将蒲某某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44200元盗转至自己的账户。2019年4月16日,张某某在上述房间内趁蒲某某不在家之际,从房间卧室抽屉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小青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碟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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