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7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学府街扒窃韩某某价值1100元的手机,已退赔。2019年12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民警在红光镇金仪社区夜市将被告人张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威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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