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系龙泉**汽修厂老板,以有设备出卖为由联系到尹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遂开车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汽修厂,趁无人之机,打开汽修厂大门带尹某某查看设备并谈好交易价格,将该厂内德宝牌举升机等十余台设备以6500元的价格私自盗卖给尹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收取钱款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设备价值人民币23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机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长顺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泉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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