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04年6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1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6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8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 月2 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高新区中和领馆国际城小区大门外,盗窃被害人唐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天蓝色电动自行车。

2019年8 月27日12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成都高新区中和枇杷巷128号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张某某驾驶盗窃的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

2019年8 月30 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成都高新区中和君安卫士小区侧门外,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车牌号川A******),随后张某某驾驶盗窃的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行至成都高新区中和成仁路绕城桥下被民警挡获。

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格为980元,现该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另外两辆被盗电动自行车因实物灭失等原因未予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电话1388065****)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