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8〕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号码610602198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10月2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扶风县新区益元市场南门,将被害人付某某装在上衣口袋的一部OPPOR7手机盗窃后,发现手机无屏锁随打开微信,破解了微信支付密码,分别在扶风县老实人超市、车站超市通过微信支付购买8条软中华香烟,支付人民币5074元,后乘坐扶风至西安高速客车逃离扶风。在西安市将手机以100元卖给了路人,所得软中华香烟6条以3000元卖给了收烟酒的路人,2条用于自己吸食。所得赃款用于自己日常消费。经认定被盗OPPOR7手机价值200元。
2、2018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南路“纯萃按摩店”乘吧台无人之际,将吧台上的宋某某一部vivoy66手机和杜某某一部vivox6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在西安市北大街将两部手机以500元卖给了路人。经认定vivoy66手机价值700元,vivox6手机价值790元。总共价值1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宋某某、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杨某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7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玉峰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扶风县锦华酒店;
2.随案移交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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